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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向全面審查之路——德國法律規(guī)范審查制度的演進

      李勇 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 杭州310018

      關鍵詞:德國 法律規(guī)范審查 演進 抽象審查 具體審查 

      摘要:在德國的歷史上,規(guī)范審查權總是由法院行使。在尚未創(chuàng)制成文憲法的神圣羅馬帝國封建時代,法院已經(jīng)享有審查規(guī)范性文件的權力。德國憲政化進程中的法律規(guī)范審查制度的演變可劃分為君主立憲時期、魏瑪共和國時期和1949年開始的《基本法》時期三個不同的階段。與1949年的《基本法》相比較,《德意志帝國憲法》(1871)和《魏瑪憲法》都未確認具體審查模式,也未將議會制定的法律納入審查的對象。整個法律規(guī)范審查制度的演進特點,體現(xiàn)為從單一審查往全面審查、從維護皇權到保護民權的嬗變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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