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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核準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等內容項目審批部門要依法核準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發(fā)展計劃(發(fā)展和改革)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對于需要政府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申請邀請招標和不招標的,要嚴格按照《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規(guī)定的邀請招標的條件和不招標的條件,依法核準。
三、依法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市政府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部門要按照《關于市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職責分工的意見》的要求,落實執(zhí)法責任,規(guī)范執(zhí)法程序,完善監(jiān)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監(jiān)督環(huán)節(jié)、程序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涉及多個行政監(jiān)督部門,各部門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要相互協(xié)調,主動配合,共同做好招標投標有關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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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實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橋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符合《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guī)定的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進行招標。
第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市(示范區(qū))、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示范區(qū))、縣(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中央駐陜及省屬單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管管理;市(示范區(qū))、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市(示范區(qū))、縣(市)屬單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建筑工程招標項目的計價方式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六條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有形建筑市場公開進行。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按項目歸屬,在具有相應權限的招投標監(jiān)管機構的監(jiān)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招標人自行組織施工招標的,應當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
第八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xù)且已獲得批準;
(二)具有相應工程建設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標需要并經過審查的設計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國有單位住宅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公開招標。其它建筑工程項目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應公開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shù)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受自然資源或者環(huán)境限制的;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四)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的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建筑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建設項目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四)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它可以不進行招標的。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二)內設專門招標機構的基本情況;
(三)有與工程規(guī)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法律法規(guī)的工程技術、經濟及工程管理的專業(yè)人員,其中具有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的自有專業(yè)人員不少于三人;招標人自行編制工程量清單或最高投標報價限價的,應具有專業(yè)齊全及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于本單位的工程造價執(zhí)業(yè)人員,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實施招標備案;
(二)經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三)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
(四)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
(五)發(fā)標;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xiàn)場、答疑;
(七)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開標、評標、定標;
(九)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十)簽訂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條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五個工作日前,向具有相應監(jiān)管職責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要求的書面材料,包括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執(zhí)業(yè)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或受托招標機構的資質證書及委托合同;
(三)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它材料。
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報送的材料在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可以實施招標投標活動。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按規(guī)定在相應媒體和將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場網站上招標公告。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報名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應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五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一般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
(三)工程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六)招標工作時間安排;
(七)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費用。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得對投標人的數(shù)量進行限制。
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并且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的,當合格申請人數(shù)量過多時,一般采用隨機抽簽的方法,特殊情況也可以采用評分排名的方法選擇規(guī)定數(shù)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其中,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12個;工程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邀請的合格申請人應當不少于9個。
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應當設置專門的章節(jié),明確合格投標人的條件、資格和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
投標人資格的確認依其法定的資質(資格)和信譽檔案為基本條件,依其所取得的業(yè)績?yōu)閮?yōu)先條件。投標報名、資格預審、確定投標人應在具有相應監(jiān)管資格的招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監(jiān)管下進行。
第十七條招標人在發(fā)出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招標人非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標的,應當賠償投標人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自行或者委托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評標的標準、原則和方法,開標的時間、地點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按單位工程編制的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標函、標書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投標保證金、履約擔保、支付擔保的方式及額度;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招標工程的工期要求應當以國家頒發(fā)的定額工期為準。招標要求工期提前定額工期15%以上時,招標人應支付趕工費用。當施工工期超過十二個月時,招標文件應當規(guī)定工程造價指數(shù)體系、價格調整因素和調整方法。
第十九條工程量清單應以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招標人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將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報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對內容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文件不予備案。
招標人應將備案合格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向投標報名人、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或者被邀請人發(fā)放或出售。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自招標文件發(fā)放(售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實施監(jiān)督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現(xiàn)場踏勘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七日前以書面形式或者召開投標答疑會的形式向所有投標人進行一致的解答。召開投標答疑會的,應形成答疑會紀要,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同時報實施監(jiān)督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書面答復和答疑會紀要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條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應事先制定最高報價限價。該限價的制定應符合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隨意浮動,并在投標截止日期三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布。最高報價限價未按相關規(guī)定編制的,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責令其改正并可建議有相應執(zhí)法權的機關對編制單位進行必要的處罰。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資格,并應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工程業(yè)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財務狀況等要求。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參加投標,隱瞞實情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一)企業(yè)被責令停業(yè);
(二)投標資格被暫停或取消;
(三)財產被接管、凍結或處于破產狀態(tài);
(四)與招標人為同一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報價和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并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替代方案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做出相應報價。
第二十八條投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標函;
(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實施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保可以采用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方式,其額度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函或者向招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
在評標工作結束后的五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向非中標候選人足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本息或保函;在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其它中標候選人足額退還其投標保證金本息或保函。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二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有形建筑市場公開進行,并接受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開標會議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三條開標時,發(fā)現(xiàn)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評標:
(一)實行資格后審的,投標人未攜帶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外建筑企業(yè)進陜登記證書、建造師注冊證書(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標函及投標文件的正本或副本未加蓋投標人企業(yè)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印章的;
(三)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四)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或者投標人相關證件的名稱不一致的;
(六)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保函的。
第三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推舉產生或由招標人指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熟悉相關業(yè)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的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和招標機構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并在開標的同一工作日內,從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設立的評標專家?guī)熘须S機產生。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評標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該投標人為不合格投標人:
(一)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詞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投標報價高于最高報價限價的;
(三)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針對同一項目有多個不同報價的,但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可提交替標方案的除外;
(四)投標人擅自改動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內容(包括招標人指定的單價)的;
(五)不可競爭費用未按相關規(guī)定計取的;
(六)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時間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的;
(七)投標人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八)投標有效期少于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的;
(九)未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條款做出完全響應的;
(十)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七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審法、不低于合理成本價的低價中標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的其它方法。
第三十八條采用綜合評審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內容包括已獲得優(yōu)質工程、文明工地業(yè)績和國家強制推行的新技術、新工藝、建筑節(jié)能及安全施工方案等。
第三十九條采用不低于合理成本價的低價中標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投標報價低于評標標準價或最高報價限價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最高報價限價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它投標人的平均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企業(yè)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為該投標人的報價可能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可勸其放棄中標。若該投標人不放棄中標,如果設有最高報價限價,可將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與最高報價限價之間的差額作為其中標后的追加履約擔保;如果沒有設最高報價限價,可將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與其它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平均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其中標后的追加履約擔保。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四十一條評標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標情況,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和招標的主要過程;
(二)開標情況,包括開標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會議的單位、人員以及唱標等情況;
(三)評標情況,包括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評標的方法、內容和依據(jù),對各投標文件的分析及評審意見;
(四)評標結果,包括對投標人的排序、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等;
(五)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各成員的原始評標資料等附件。
評標報告應在評標結束時完成,并經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確認。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根據(jù)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直接確定中標人,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兩個工作日。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少于三個時,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同時通知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并退回投標文件和投標保證金。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三十日內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jiān)督管理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價即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xié)議。
中標人應當將書面合同送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中標人應提供履約擔保。擔保額度及方式應遵從有關規(guī)定,擔保合同為工程合同的必備附件。
第四十八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除合同中約定的可分包項目外,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或者肢解后轉包。
第四十九條施工合同中應約定,建設單位(招標人)要按時支付工程款,并不得違背本辦法規(guī)定以保證金等方式讓施工單位(中標人)變相墊資。
試點城鎮(zhèn)(一城九鎮(zhèn))的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施工招標投標由試點城鎮(zhèn)所在的區(qū)政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由原市屬行政事業(yè)局改制的企業(yè)(集團公司)立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由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其他企業(yè)(集團公司)立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可由該企業(yè)(集團公司)自行選擇項目所在地區(qū)(縣)或市招投標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二、根據(jù)項目不同投資性質實施分類管理。對政府財政投資和國有投資占控股地位的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招標人應在交易中心內進行包括招標信息、公開接受報名、召開答疑會、舉行開標會、組織評標會、公示中標人等在內的所有活動,并接受招投標辦的監(jiān)督。
三、根據(jù)不同工程規(guī)模和類型采用不同評標辦法。施工招標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綜合評分法”等評標辦法。
采用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工程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標項目鼓勵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中標法”。四、實行招投標公正度評價制度。對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5日內,由招投標管理部門向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發(fā)放招投標公正度評價表。評價表直接向建設行政監(jiān)察部門反饋。對有不公正評價的項目,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將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一經查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招投標公正度評價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發(fā)文。
五、建立“不良名單”制度。對投標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一經查實,應依法處罰,違規(guī)投標單位將不得參加重新組織的招標活動。同時,該違規(guī)單位將被列入“不良名單”,向社會公示。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huán)衛(wèi)、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本地區(qū)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具體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xù);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yè)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yè)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fā)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guī)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guī)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yè)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yè)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xù),并依法實施監(jiān)督。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yè)信息網上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guī)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jù)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yè)資質、業(yè)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及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并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于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yè)。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yè)資質,并在工程業(yè)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梢圆捎猛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yè)可以組成一個聯(lián)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yè)的施工企業(yè)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yè)的業(yè)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yè)及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lián)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xié)議的。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機構的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確定專家成員一般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擁有一定數(shù)量規(guī)模并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專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shù)量少的地區(qū)的專家名冊予以合并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lián)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yè)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guī)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yè)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yè)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fā)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shù)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五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業(yè)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及建筑裝飾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固定資產投資50萬元以上(含本數(shù),下同)或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除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外,其施工的發(fā)包與承包,均應按本細則的規(guī)定實行招標投標。
第四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稱施工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誠實信用和等價有償?shù)脑瓌t。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施工招標投標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監(jiān)察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xié)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市編制部門確定的職責承擔本市城區(qū)范圍內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依法設立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內進行;未設建設工程交易市場的,必須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指
導下進行。
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招標投標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施工招標可以實行全部工程招標、分部工程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和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但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八條施工招標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招標公告,凡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邀請三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參加投標。
(三)議標:對搶險救災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體結構的續(xù)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的工程,經招標投標主管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選擇二個以上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協(xié)議定標。
第九條施工招標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選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選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的,建設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設計批準文件;
(二)取得持證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紙或能夠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三)建設資金能夠滿足施工進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設備已落實或明確供應方式和來源;
(五)施工現(xiàn)場水源、電源和運輸?shù)缆芬呀浗油?,拆遷、障礙物清除已經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擔的除外)。
第十條施工招標由建設單位依照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自行組織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選擇、確定投標單位,擇優(yōu)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施工招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建設單位不具備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監(jiān)理等中介機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單位組織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招標工作機構或辦理委托招標手續(xù);
(二)到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項目登記;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六)向具備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發(fā)送招標文件,組織踏勘現(xiàn)場,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七)開標,審查投標書;
(八)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九)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
(十)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條編制招標文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計劃批準文件、工程名稱和地址、工程內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質量標準、技術要求、現(xiàn)場條件、計劃開竣工日期、總工期及工程發(fā)包范圍、發(fā)包方式、對投標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設計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
(三)金融機構出具的建設資金證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結算辦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及價差處理辦法;
(五)合同主要條款;
(六)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七)依照評標規(guī)則確定的評標方法和定標標準;
(八)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關事項的說明。
第十四條招標單位應將編制的招標文件報送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并按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發(fā)標會議,向投標單位發(fā)送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招標文件一經發(fā)出,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修改或補充的,招標單位應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準,并在投標日期截止前7日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招標單位組織答疑后,應將答疑內容書面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送達或收取招標投標文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標底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條標底由招標單位負責編制。招標單位不具備編制標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代為編制。
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投標單位的委托編制投標書。
第十九條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建設工程概預算專業(yè)證書,所編制的標底必須附注編制說明、工程量計算書、編制人員姓名及其資質證書等。
第二十條編制標底應當以招標文件、施工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為依據(jù),按照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標準、規(guī)范和定額,確定工程量、工程造價和工期。
一個招標工程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一條招標單位應當將所編制的標底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所有知悉標底的人員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條實行議標的項目,其承發(fā)包價格應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后確定。
第四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凡持有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的企業(yè),均可作為投標單位參加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四條投標單位參加施工投標,應當在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招標單位提出申請,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yè)簡介;
(二)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技術人員及施工機械裝備情況;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質量情況;
(六)招標單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招標單位根據(jù)招標公告和投標單位提供的資料,對其資質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投標單位參加發(fā)標會議,并發(fā)送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申請投標的單位認為其符合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要求,但招標單位不予確認的,可以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投訴。
第二十六條投標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含有
下列內容的投標書:
(一)投標書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價、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項費用計算標準的說明;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計劃開竣工日期和工程總進度;
(六)對合同主要條款的確認說明;
(七)招標單位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
投標單位認為需要對施工設計、合同條件等進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標書中提出修改建議方案。
第二十七條投標書編制完成后,投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其密封送交招標單位。
投標單位需要對投標書的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的,可在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二十八條投標單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壓低標價。
第五章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九條施工招標的開標、評標和定標活動,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指導下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召開開標會議,啟封并公布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標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的編制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字跡模糊、辨認不清或內容不全的;
(三)投標書無投標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的;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無效投標書由招標單位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確認。投標單位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第三十二條招標單位應當組織評標小組對投標書進行比較和評價。
評標小組由7至9名評標人員組成。
評標人員由招標單位指派的人員、邀請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從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設立的評標人員名冊中隨機挑選的人員擔任,其中從評標人員名冊中隨機挑選的人員應當占全部評標人員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條評標應當堅持公正、效益的原則,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工期、工程質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證措施、資質等級、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
招標單位應當根據(jù)評標小組的評價意見,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
招標單位、投標單位不得以墊資承包、行賄受賄等形式相互勾結,排擠其他投標單位的公平競爭。
開標到定標的時間,大中型項目不得超過15日,其他項目不得超過7日。
第三十四條中標單位確定后,招標單位應當在3日內將定標結果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核備;經核備無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向中標單位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接到招標單位定標核備報告后,應當在7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五條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30日內,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依據(jù)招標文件、投標書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標單位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章監(jiān)督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違反行政紀律的,由監(jiān)察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等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除按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定標結果予以否決,并責令招標單位依照本細則的規(guī)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糾紛,經雙方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申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法律效力和證明效力的文書、合同的標準格式及評標規(guī)則,由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制訂。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或者責令其停止建設,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0.5%至1%的罰款:……
(四)未按規(guī)定實行招標而自行將工程發(fā)包的;……
(八)違反規(guī)定壓級壓價、收取保證金、指定承包施工隊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3號)有關條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中止招標、一定時期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施工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一)應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真實情況(如建設規(guī)模、建設條件、投資、材料的保證等)的;
(三)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的;
(五)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無法定標的;
(六)定標后,逾期拒簽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收受“回扣”;投標單位以行賄、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按《建筑市場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附三:《**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8號)有關條款
第二十七條凡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按規(guī)定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招標的,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發(fā)給施工許可證,銀行不予撥付建設資金,施工單位不得接受施工。
第二條 特區(qū)內的施工招標投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其他方式公開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向技術資質符合該工程要求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投標邀請,被邀請參加施工投標的企業(yè)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特殊工程,經區(qū)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議標。議標的的具體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本條例所稱招標組織者為具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招標人或招標人。
第四條 施工招標投標分為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招標投標、單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和技術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招標投標。
第五條 政府投資、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yè)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yè)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yè)投資三百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達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項目,應按本條例組織施工招標投標,但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的施工,經區(qū)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可不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業(yè)主自行決定。
第六條 施工招標實行業(yè)主負責制。
本條例所稱業(yè)主為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建設項目由政府投資的,業(yè)主為該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
第七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正、合法、平等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特區(qū)內施工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
各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施工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當事人及招標人
第九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招標人和投標人。
第十條 業(yè)主為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偝邪鼏挝恢袠撕罅硇薪M織施工招標的,總承包單位為招標人。
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業(yè)主應委托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社會組織作為招標人。
第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應持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業(yè)主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可根據(jù)本單位的工程開發(fā)任務或社會需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招標組織資格。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簽發(fā)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社會組織;
(二)有相應的熟悉業(yè)務的管理、工程技術、預算編制和財務人員。
施工招標組織資格實行年度驗審制度。
第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施工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
(三)根據(jù)評標原則決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選定定標價和中標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招標組織者組織施工招標,應成立招標機構。政府投資、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yè)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yè)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yè)投資的工程項目,招標組織者成立的招標機構應有深圳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標價審查單位參加,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還應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招標機構負責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和定標意見。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yè)為投標人。
凡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fā)的施工企業(yè)承建資格證書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施工企業(yè),均可依本條例參加與本企業(yè)資質相符的施工投標。
未在特區(qū)注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yè)參加施工投標,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二)對要求優(yōu)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yōu)質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四)在定標前有權放棄施工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投標后,因一方當事人或招標人的過錯致使施工招標中止、失敗或無效,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或招標人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或招標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提交投標書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定標后退回;招標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工程承包合同簽定后退回。
定標后,中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其保證金不予退回;招標人拒絕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應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十九條 業(yè)主和施工企業(yè)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前,可相互提供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由銀行出具的工程履約保函。
第二十條 業(yè)主或招標人不得將應列入施工招標范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人,但電訊、變配電、煤氣、玻璃幕墻及室外給排水等專業(yè)性強的工程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可按專業(yè)或按分部、分項的原則,將工程分包給技術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對業(yè)主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人負責。
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原分包單位負責。
禁止中標人和分包單位轉包工程。
第三章 標 價
第二十二條 標價由工程成本、利潤和稅金構成。
標價分為標底、投標報價、定標價和合同價。
第二十三條 標底是業(yè)主對建設項目造價的預測或控制范圍,由招標組織者編制。經招標機構審定后的標底不得泄露。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編制。
第二十四條 標底和投標報價應按照招標書提供的工程實物量清單以綜合單價形式編制。其中的材料設備價格應參考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或根據(jù)市場價編制。
編制標底的投標報價時,應列入風險費、技術措施費、工期補償費和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工期補償費和優(yōu)良工程補償費的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工期在十八個月以上的,編制標底時可不列入風險費。
第二十五條 定標價為依據(jù)評標原則及方法所確定的中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二十六條 合同價是業(yè)主與中標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以定標價為基礎確定的工程承包價。
第二十七條 合同價于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調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招標人或招標人提供的實物量與工程實際不符的;
(二)因設計圖紙修改引起實物量變化的;
(三)工期在十八個月以上且風險費未列入合同價的。
前款第(一)、(二)項只得就工程量差部分的費用予以調整,其中調整時的單價,第(一)項以投標時的投標報價為準;第(二)項以修改的設計圖紙經批準時的市場價或價格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價為準。
政府投資工程的設計圖紙修改引起投資規(guī)模增大的,建設項目的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章 程 序
第二十八條 施工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按有關規(guī)定已列入年度基建投資計劃;
(二)具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及技術資料;
(三)已領取建筑許可證,基礎工程已領取基礎開工證;
(四)施工現(xiàn)場的供水、供電、道路及場地平整等工作已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五)外商投資項目須出具在特區(qū)注冊的銀行資信證明,其他投資項目須出具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不具備前款所列條件進行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
第二十九條 招標組織者應向市或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申請書和招標文件,經審批后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招標文件包括招標書、投標須知、合同條件及協(xié)議條款,其中招標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建筑面積(或長度、規(guī)格)、結構特征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工程地質情況、施工現(xiàn)場條件和周圍環(huán)境;
(二)招標內容;
(三)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
(四)材料及設備供應方式;
(五)投標書編制的方式及其依據(jù);
(六)組織解釋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的時間、地點;
(七)工程預付款的比例及支付方式;
(八)送達投標書的地點及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地點;
(十)工程實物量清單和主要材料設備表;
(十一)工程施工圖紙及其設計資料,包括設計說明及工程地質勘探資料;
(十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應在施工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已索取招標文件的施工企業(yè),并重新確定施工投標截止時間。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違反前款規(guī)定,造成投標人損失的,招標組織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施工招標申請經市或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招標組織者應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二條 招標公告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擬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yè)還須提供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參加投標的文件;
(二)企業(yè)職工人數(shù)、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量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三)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一覽表;
(四)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施工企業(yè)即可向招標組織者索取有關招標文件。
第三十三條 招標組織者在審查前條所列材料后,確定投標人,并報市或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確定投標人后,招標組織者應及時召開招標會議,通知投標人參加,對招標文件作解釋和答疑,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必要時可組織投標人察看工程現(xiàn)場。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應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按規(guī)定的時間、方式向招標組織者投送。
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出。送出的投標文件如發(fā)現(xiàn)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施工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鑒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出。
第三十六條 招標組織者應自施工投標截止之日起在下列期間內召開開標會議:
(一)中小型工程十天;
(二)大型工程二十天。
第三十七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組織者主持。
招標組織者應當通知投標人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書即告作廢: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規(guī)定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簽字或未加蓋法人印鑒;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九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定標會議。
評定標會議由招標組織者主持,招標機構組成人員參加,并邀請建筑業(yè)協(xié)會派員列席會議。
采用新技術和新工藝的工程的評定標會議應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四十條 定標應堅持報價合理、工期適當、質量可靠、施工技術先進的原則,并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業(yè)績、承包能力和社會信譽等因素。
第四十一條 評定標會議確定中標人后,招標組織者應于七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的投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保證金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 由開標至定標的期間,小型工程為三日,大中型工程為十日,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三條 業(yè)主與中標人應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于定標后二十日內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四條 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由業(yè)主向市或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開工證。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不進行施工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停止施工,并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而進行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擅自選用未在特區(qū)注冊的外地或境外施工企業(yè)參加施工投標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將應列入施工招標范圍的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人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另行招標或指定承包的分部分項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再分包或轉包工程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再分包或轉包的發(fā)包人處以再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增大投資規(guī)模的,責令其改正,并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施工招標的,施工招標無效,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五十二條 招標人或招標人弄虛作假,隱瞞工程建設規(guī)模、建設條件、投資和材料的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六個月內停止組織施工招標;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弄虛作假,串通陪標,一標多投,哄抬標價,或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六個月內禁止參加施工投標。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區(qū)或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市或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標底審查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施工招標中泄露標底、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在施工投標中向有關人員行賄或以其他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投標資格;投標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村鎮(zhèn)建筑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㈠50萬元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到鎮(zhèn)區(qū)建設管理所辦理項目登記手續(xù)。鎮(zhèn)區(qū)建設管理所須在24小時內將信息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和鎮(zhèn)區(qū)建設管理所同時工程信息;
㈡800萬元以上(含800萬)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攜帶相關資料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xù),也可由鎮(zhèn)區(qū)建設管理所代建設單位到市交易中心辦理項目登記手續(xù),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二、鎮(zhèn)區(qū)建設所和招標辦必須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辦事。要嚴格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關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違紀違法行為紀律處分的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鎮(zhèn)區(qū)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帶頭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嚴格把關,堅決抵制“以權壓法”現(xiàn)象,共同維護我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
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部人員管理。招標辦的內部人員要嚴守紀律,不得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嚴禁向建設單位推薦投標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內部信息以謀取私利。推行招標,招標人沒有能力組織招投標的,應請招標投標機構來組織招標。鎮(zhèn)區(qū)的招標辦明確職責,不要包辦代替招投人的工作,招標辦的主要職責:①審查招標申請,判斷招標單位或招標機構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guī)定;②審查招標文件,判定評標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序;③監(jiān)督開標、評標和定標,重點監(jiān)督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辦法、程序進行;④依法對招標投標各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建筑市場也越來越趨于規(guī)范,尤其在招標投標方面。過去招標投標是按國家計劃指令直接將工程進行發(fā)包,沒有競爭,沒有風險,缺乏市場意識,缺乏優(yōu)價意識,建筑市場的發(fā)展幾乎就沒有按招標投標的程序進行,整個建筑市場缺乏生機,缺乏動力??墒乾F(xiàn)在的建筑市場在質量監(jiān)督體制不斷完善、計價規(guī)范不斷改進,尤其招標投標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場競爭有序,朝氣蓬勃,充滿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隨著建筑市場的進一步發(fā)展,根據(jù)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門根據(jù)自己的職責及權限,在招標投標領域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guī)、辦法及條例,但是在執(zhí)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招標投標領域文件、法規(guī)、條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國家、各省及地區(qū)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建筑市場,使招標投標更加公開、公平、公正,符合客觀實際,從不同的角度頒布了許多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辦法及條例,如國家頒布的《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guī)旃芾頃盒幸?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暫行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工作臺的若干意見》等。同時每一個省根據(jù)國家招標投標相關法規(guī)及招標投標市場的需要也頒布了相應的招標投標法規(guī)及條例,如甘肅省頒布了《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甘肅省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甘肅省建設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等。這些法規(guī)條例的頒布為招標投標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也為招標投標工作起了指導性工作,使建筑市場招標投標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規(guī)范,監(jiān)督更加有力。這些法規(guī)文件的頒布是隨著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從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頒布的,所以內容比較多,也比較全,同時也比較雜,相互之間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處,在應用過程中感覺比較繁亂,缺乏通用性,一個問題有時很難在短時間內解決。
這些文件法規(guī)主要涉及招標投標管理、招標投標監(jiān)督處罰管理、招標投標造價管理幾個主要部分,如果將這些法規(guī)文件分成這幾部分進行整合,形成綜合性強、通用性高、應用比較方便的招標投標法規(guī)更有利于文件法規(guī)的全面貫徹執(zhí)行。
(一)各地區(qū)在全面執(zhí)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整合一部全面綜合的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如將我省的《甘肅省招標投標條例》、《甘肅省建設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工程建設設計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建設施工招標投標備案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甘肅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定標評委專家?guī)旃芾頃盒修k法》、《甘肅省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紀分》進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廣的《甘肅省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及辦法》。根據(jù)條例及辦法組成特點我們認為可以將條例分成幾個章節(jié)(設想)進行整合:第一章 總說明;第二章 招投標規(guī)模范圍的確定;第三章 評標委員會及評標專家管理,第一節(jié) 評標委員會,第二節(jié) 評標專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綜合記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jié)房屋建筑工程,第二節(jié)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第六章 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第七章設計、勘察及規(guī)劃和監(jiān)理招標投標管理,第一節(jié) 設計、勘察及規(guī)劃,第二節(jié) 監(jiān)理招標投標 ;第八章 招標投標備案管理;第九章 附則。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廣的招標投標監(jiān)督處罰條例?,F(xiàn)在針對招標投標過程中出現(xiàn)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國家頒布了《關于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工作的若干意見》,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這么多的處罰辦法執(zhí)行起來也是千頭萬緒,尋找處罰依據(jù)也很麻煩,應該根據(jù)具體違規(guī)情況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違規(guī)的監(jiān)督處罰條例及辦法。我們認為整合一部名為《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處罰管理辦法》,根據(jù)違規(guī)及處罰情況分這樣幾章(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行政監(jiān)督;第三章 圍標、串標的處罰;第四章 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違規(guī)處罰;第五章 中介機構的違規(guī)處罰;第六章 安全生產處罰;第七章 誠信制度;第八章 附則。經過整合形成一部綜合性極強的處罰辦法,不管對施工單位還是建設單位,以及中介機構在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違規(guī)處罰都可以通過一部法規(guī)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糾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造價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除考慮施工單位的綜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還要考慮施工單位的投標報價,考慮依據(jù)報價結果進行發(fā)承包及后期的結算工作,不難看出工程造價的管理在招標投標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價管理根據(jù)招標投標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需要國家頒布了《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結算辦法》,我省頒布了《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我們認為也很有必要通過整合形成一部從招標投標、發(fā)承包到各種結算整個全過程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其內容(設想):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計價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標報價計價管理;第四章 發(fā)包承包計價管理;第五章 結算決算計價管理;第六章 計價違規(guī)處罰;第七章 附則。
以上暫定章節(jié)的劃分只是一種設想,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進行整合。
根據(jù)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通過整合,形成三部與招投標有關的文件法規(guī),不但簡單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實用,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規(guī)定顯得集中,查閱便捷,給招標投標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了極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規(guī)局部內容存在相互沖突。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列入國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的,建筑面積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資額八十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均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yè)。軍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條 青島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和各縣級市、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分別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qū)內的建設工程和全市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工程、市重點工程以及受國家、省委托辦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或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機構)具體負責轄區(qū)內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工作。
第四條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投標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按本辦法規(guī)定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指導、監(jiān)督和管理;
(三)登記招標項目,審查招標項目的條件;
(四)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五)參與開標、評標和決標工作;
(六)辦理中標手續(xù),指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參與建設工程的后評價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應堅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則。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在必要時,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有關事宜,建設單位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招標投標服務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招標單位)。
第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形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招標通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三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三)議標。招標單位在報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選擇二個以上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yè)協(xié)商確定施工單位。
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必須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形式;建筑面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設工程可采取議標形式。
第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可實行全部建設項目招標,也可按單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專業(yè)工程招標,并在招標文件中說明。
第十條 實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文件和概算,并列入當年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有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三)已完成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圖設計,或雖未完成全部施工圖設計但能保證連續(xù)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圍內的拆遷和三通一平,或將拆遷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標范圍;
(五)已落實建設資金、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和協(xié)作配套條件;
(六)標底已經建設銀行審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單位向招標投標辦公室辦理招標登記,填報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并報招標投標辦公室審查和審定;
(三)招標單位招標通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書;
(四)招標單位對申請投標的施工企業(yè)進行資格審查,報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后,確定投標施工企業(yè)的范圍;
(五)招標單位向投標施工企業(yè)發(fā)售招標文件和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
(六)招標單位組織投標施工企業(yè)勘察現(xiàn)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的內容:
(一)建設工程綜合說明書,包括工程內容及范圍、技術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條件、開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國家規(guī)定的工期定額計算)、承發(fā)包方式等;
(二)施工圖紙、設計資料和設計說明書;
(三)工程量清單;
(四)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預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和價格計算方式;
(六)投標起止時間和開標、評標、決標的時間及地點;
(七)獎懲辦法;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開標日的招標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三十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因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須經招標投標辦公室批準,并賠償由此給投標施工企業(yè)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五條 凡持有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本市和外地國營、集體建筑安裝企業(yè)、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業(yè)均可參加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應在招標文件限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投標申請書,并同時提供下列證件、資料:
(一)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證書;
(二)企業(yè)概況,包括企業(yè)興辦時間、現(xiàn)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數(shù)額、技術裝備情況、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及專業(yè)技術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數(shù)、平均技術等級;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質量和工期情況,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一覽表(包括在建和擬開工項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業(yè)除須提供前三項印列證件、資料外,還須提供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第十七條 投標施工企業(yè)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報送密封的標書。
標書的主要內容:
(一)標書綜合說明:
(二)工程量清單,單項報價、工程總報價,主要材料數(shù)量和設備的清單;
(三)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保證措施;
(四)計劃開工、竣工時間,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工程總進度圖表,總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機械;
(六)為承擔的工程提供的優(yōu)惠條件;
(七)招標文件中未載明的,但在施工過程中必須由甲方提供的條件。
第十八條 標書必須按規(guī)定編制,并加蓋企業(yè)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印鑒。
第十九條 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四章 標 底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也可委托建設銀行或其他有編制標底資格的單位編制。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收取代編費。
凡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不得再接受投標施工企業(yè)的編制標書的委托。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標底應根據(jù)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預算定額及取費標準、材料預算價格的規(guī)定及補充規(guī)定編制,同時應考慮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標底應控制在批準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圍內。不得有意壓低或抬高標價。
第二十二條 標底須經建設銀行審查,并經招標投標辦公室審定后,方為有效。
標底在開標前必須嚴格保密,嚴禁泄露。
第二十三條 投標施工企業(yè)可根據(jù)本企業(yè)的技術、管理水平,合理浮動標價。
第五章 評 標
第二十四條 評標實行集體評定方式。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辦公室、建設銀行以及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委員會(小組),進行評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必須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宣布投標施工企業(yè)的報價及其標書的主要內容。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書無效:
(一)標書未加蓋企業(yè)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二)標書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處未加蓋企業(yè)印鑒和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印鑒的;
(三)投標施工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標書未按規(guī)定編制或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逾期報送的。
第二十六條 評標應根據(jù)投標施工企業(yè)提報的基本直接費、間接費及其他費用,以及工期、質量標準、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業(yè)信譽等綜合考慮,擇優(yōu)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七條 自開標之日起至決標日的評標期間,一般建設工程,不得超過七日;大中型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八條 投標的有效標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標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內。招標單位應在有效標價內擇優(yōu)選擇中標單位。
在所有投標施工企業(yè)的報價均高于有效標價時,如屬標底錯誤,應予更正;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重新招標或從投標施工企業(yè)中擇優(yōu)議標。
第二十九條 招標單位應在評標委員會(小組)正式確定中標單位后二日內,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在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須按有關規(guī)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鑒證手續(xù)。
任何一方拒簽合同,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施工企業(yè),由招標單位按該項工程中標價格的萬分之零點五(但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付給其編制標書補償費。編制標書補償費在招標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招標投標完畢,招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書面報告。
大中型建設工程竣工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與違章處罰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單位與投標施工企業(yè)發(fā)生爭議,由所在地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及招標投標辦公室調解。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必須嚴格履行。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的,可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濟合同仲裁機關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由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應當進行招標投標的工程而無正當理由不進行招標投標的,不批準開工、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招標;擅自開工的,責令其停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泄露標底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三)投標施工企業(yè)互相串通作弊、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四)投標施工企業(yè)為承攬任務,自壓標價中標后無力承擔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過程中中斷施工的,或中標后向建設單位索取其他費用的,其中標資格無效;已經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并處五千元的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其經濟損失。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可并處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應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七條 招標投標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招標、中標單位應向招標投標辦公室繳納管理費。招標投標管理費由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各按中標價格的萬分之五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分別在招標單位的項目管理費和中標單位的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 建筑面積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資額不足八十萬元的建設工程,可以參照本辦法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yè)。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zhí)行中的問題,由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guī)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fā)〔1998〕137號)
全文
工程項目在實施之前需要經過一些步驟才能保證工程本身的順利實施。在這個過程中有關于經濟資金控制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對整個工程項目實施招標投標。這一環(huán)節(jié)實施的根本目的在于公國工程造價對施工項目需要資金有一定掌握,并對參與招標的施工單位進行合理的考察,以提升企業(yè)自身經濟效益為目的選取投入資金最少的施工單位。另外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對建筑施工項目質量有一定保證,并且有效縮短相應工期,只有這樣才能對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做出有效控制。
1 設計招標投標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在建筑工程項目實施之前,需要通過一系列環(huán)節(jié)對工程本身的資金支出有一個全面的了解。而且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結合經濟效益最大化的施工特點,對工程整體造價有個充分的掌握。在對項目施工進行深入分析中,了解到這一過程的實施還需要配合一定的政策和技術手段,也就是說對整個工程進行合理規(guī)劃對工程項目造價確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工程實施之前還需要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選取在保證施工質量同時對經濟支出也有合理控制的施工單位。在整個項目工程中采用的招標手段,各個環(huán)節(jié)上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實施招標投標的時候還需要對工程項目本身特點有一個全面了解,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的角度上促使招標投標活動的順利進行。
在項目施工之前還需要進行合理的設計,而且在地整體項目研究中發(fā)現(xiàn)設計方案對工程造價產生的影響是非常大的,也就是說要想對項目造價有一個全面了解,就需要對設計方案起到高度重視。另外在實施在投標過程時對設計方案選取標準主要在于在保證建筑項目質量和美觀程度的基礎下,對項目投入總資金也進行合理控制,這就需要在其中涉及合理的工程造價。而且在實施工程造價控制的時候還需要對以下幾個方面做出重點分析。
1.1 在布置過程中選取合理方案。在建筑項目實施之前需要對整個工程進行合理布置,包括對建筑物的空間結構、高度、材料選擇和設計模型上的布置。這些基本工程的實施對整個工程造價控制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個過程中合理的選取材料和施工技術手段對工程造價都會產生一些影響。比如在項目施工中采用新型技術手段和新型施工材料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工程造價。因此要想對工程造價進行合理控制,在招標投標過程中設計合理有效方案是很有必要的。
1.2 用技術經濟方法組織評選方案。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還可以采用價值工程的手段,對整個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技術手段做出合理控制,并且在控制過程中還可以采用自身特有的方法對經濟方法進行評選。這里所說的特殊方法主要表現(xiàn)在通過對不同招標單位進行全面比較,選取最優(yōu)的工程實施方案,進一步達到減少經濟投資,提高建筑自身質量的目的。
1.3 協(xié)助設計單位開展限額設計。所謂的限額設計就是在工程項目實施之前通過對整個工程造價預估,確定出來的一個經濟額度。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結合項目實施方案和當前市場材料價格。在全面了解之后制定出來的限額設計,能夠在很大一方面減少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經濟支出,這樣做能夠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另外在這個過程中還需要保障設計方案的周密性,周密的設計方案對工程量和材料詢價起到準確性提升的作用,對工程造價控制也是非常有利的。
2 施工招標投標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
當建設項目施工圖紙設計完成后,即進入施工招標投標階段。施工招標目的是擇優(yōu)選擇一支施工隊伍并簽訂施工合同。擇優(yōu)主要是對質量、工期、價格3個方面進行比較,在質量和工期得到保證的前提下,以價格為主要競爭因素,使施工招標體現(xiàn)“物有所值”。
招標文件是施工招標工作的核心,招標文件內容要詳盡,包括:招標項目的綜合說明(如工程范圍、工程質量、工期),招標方式及對專業(yè)分包的要求,主要材料設備的供應方式,材料價格的處理方法,工程款支付,針對本招標項目必須向投標人明確的問題,評標辦法以及現(xiàn)行合同文本等等。工程量清單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jù),在控制整個項目的造價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質量直接影響工程造價的走勢,主要著重于:
2.1 重視對招標圖紙的會審。認真查看招標圖紙,對招標圖紙不合理部分及時修改,不完善部分及時補充,不能把問題設計和缺陷設計拖到施工階段,盡量早發(fā)現(xiàn)潛在的問題,避免設計變更和現(xiàn)場簽證。
2.2 工程量計算務必準確。熟悉招標圖紙,算準工程量,是形成投標報價的基礎。不準確的工程量相應形成不準確的工程造價,是無法確定合理工程造價控制目標的,而且造成結算價偏離中標價。
2.3 工作內容、工作要求描述準確完整。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的描述不詳盡完整,項目特征的描述和設計不一致均會導致投標報價的變更。
2.4 杜絕漏項。工程量清單最忌漏項,一是無法反映工程的真實造價,二則導致新增單價,新增單價的價格水平往往高于投標單價,很不利于工程造價的控制。
2.5 重視現(xiàn)場考察和標前會議。招標文件售出后,組織投標人進行現(xiàn)場考察和踏勘,熟悉地形地貌,了解水、電、通信等管線的分布。標前會議不僅是招標人對投標人的答疑,也是引導投標人的正確報價。
2.6 重視回標分析?;貥朔治鰰r避免只看總價不看分項單價的弊病,對投標人采取的不平衡報價有所警覺。
2.7 編制標底?,F(xiàn)在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在招標投標中不設標底,但編制標底對了解合理工程造價還是有所幫助的,要避免惡意低價中標。
工程造價的控制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貫穿于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科學而有計劃地分階段設置造價控制的目標和方法是合理控制造價的有效手段,而搞好招標投標的管理是造價控制不可或缺的部分。
結束語
綜上所述可以清楚發(fā)現(xiàn)要想保證工程造價的合理控制,就需要在招標投標過程中進行全面考慮。在對工程實施前期的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來說,其對投標單位進行合理比較,選取最優(yōu)的施工方案,不僅僅能夠減少工程實施中經濟成本支出,對工程項目整體質量也起到一定保障作用。加上在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企業(yè)對施工單位的要求比較多,涉及的范圍也非常廣泛,這就需要對這些涉及的條件有一個全面考慮,從根本的角度上提升其自身的工程造價控制力度,進一步提高企業(yè)自身經濟效益,促使其在社會上得到更好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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